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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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頂替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上列被告因頂替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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