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4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15,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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