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人犯在押,請提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