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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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五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圓柒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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