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貞 (即 郭文章 之繼承人)
郭容菁 (即郭文章之繼承人) 郭柏賢 (即郭文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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