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宏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惠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繼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