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黃耀正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正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黃耀正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
119號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旋於101年6月21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
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擔任漁網組裝加工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10
3年9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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