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辦理契約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 賴宣宏 即原告被告 王詩佳 上訴人與被告王詩佳因103年度訴字第2045號辦理契約變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鴻邑天青硯戶別A11HC001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辦理契約買受人名義變更,並將買受人變更為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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