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又榛 (原名 劉春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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