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 崔紅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