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原告 古文印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被告 古長鑫 訴訟代理人 楊惠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茲因有相關事實尚待確認,是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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