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 被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李蓓法官劉奕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