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羅秀敏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2
9、1016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羅秀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秀敏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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