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7年1月31日│55,5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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