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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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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