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謝文裕
被 告 詹錦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