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減刑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減為有期徒刑4月│││日(96年度聲減字第││││2579號)││├──────┼─────────┼─────────┤│犯罪日期│95年11月13日│96年3月1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0056號│字第40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2365號│96年度訴字第242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31日│96年7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2365號│96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確定│96年3月19日│96年8月20日│││日期│││├──────┼─────────┼─────────┤│備考│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4480號│第125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