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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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予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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