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佑薇 即 林淑真 、 林主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88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