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540號
原 告 王一峯
被 告 紘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恩 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有所請求,其起
訴時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
○號2樓之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1
紙、被告所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函文暨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
依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