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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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調字第127號

聲請人 江漢仁

代理人 陳玉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瑞爐鍾瑞勳鍾成鑑劉金連劉邦鏞劉邦火何信鏗何智勳江欽仁邱春意邱瑞祥邱創欽邱瑞勝邱瑞星黃建松林双祿林鴻賓張仕梅張永金張蘭芳林作藩潘寶祥潘寶隆陳傳勳鍾文淦上開人 等之子女間請求調取戶籍謄本辦理派下員變動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明略以:請准聲請人即祭祀公業義渡派下員江漢仁之代理人陳玉奇調閱相對人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代位向鄉公所辦理祭祀公業義渡派下員繼承變動備查等語,事實及理由則稱:派下員名冊已超過10年未更新備查,管理人以過世,多年未召開派下員大會,近日若干派下員希望連署召開臨時派下員大會,請本院核發依聲請人調解聲明之函問准予聲請人之代理人調閱相對人鍾瑞爐、鍾瑞勳、鍾成鑑、劉金連、劉邦鏞、劉邦火、何信鏗、何智勳、江欽仁、邱春意、邱瑞祥、邱創欽、邱瑞勝、邱瑞星、黃建松、林双祿、林鴻賓、張仕梅、張永金、張蘭芳、林作藩、潘寶祥、潘寶隆、陳傳勳、鍾文淦及上開人等之子女最新戶籍謄本,以利聲請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製作繼承系統表向鄉公所辦理辦理派下員變動等語,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雖云「民事聲請調解及調查相對人年籍資料狀」,然依其聲明及事實理由,實係聲請法院准許調閱上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然並無任何實體法或程序法依據認法院可於便利、協助祭祀公業登記時,可為此類裁定,則聲請人所為聲請,實欠缺法律上依據,是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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