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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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張陳秀勤

被告 潘宋慧茗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44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3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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