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癸○○
丑○○子○○丙○○午○○丁○○甲○○乙○○天○○地○○申○○酉○○戌○○壬○○○寅○○卯○○巳○○辰○○戊○○己○亥○○未○○辛○○右二十三人共同代收人亥○○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