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改採直接扣抵法申報並退還溢繳稅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其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曾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改採直接扣抵法申報並退還溢繳稅款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900235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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