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1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1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陳德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或其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5日105年7月25日500,000元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