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定期報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文一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
蔡宜蓁 律師 陳雅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變更定期報到之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文一原經本院命其應於每週二晚間10點前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報到,被告自本院上開裁定迄今均按時至派出所報到,惟因目前武漢肺炎本土疫情嚴峻,為避免被告因定期至派出所報到增加接觸風險,並影響受理報到機關之防疫能量;且因現在進出各類場所均採實聯制,法院應可藉此機制確認被告人身所在及日常行跡,爰聲請免除被告定期報到之義務或減少被告定期報到之次數為每二週一次或每月一次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應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後,倘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定期報到之時間,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權益之維護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命提出新臺幣1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9樓,限制出境、出海,並命其應自109年12月5日起,於每週二晚間10時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報到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誤。聲請人雖陳明有上開武漢肺炎本土疫情嚴重之情事,惟本院審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已趨於穩定,故自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同年8月10日至8月23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有該中心110年7月23日、同年8月9日之新聞稿附卷可參;再參酌自指揮中心調降警戒標準以來,每日確診之本土病例已從雙位數人數降至個位數之人數,有本土病歷及境外移入病例趨勢圖及每日新增病例新聞稿附卷可參,足見武漢肺炎本土疫情確有減緩之趨勢,於今已無聲請人所稱疫情嚴重之情事。又本院對聲請人所為命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之處分,旨在隨時掌握聲請人之動態,以避免聲請人逃亡,而實聯制之資料並非法院所掌握,本院自無從藉由現行之實聯制隨時掌握聲請人之動態,聲請人認本院尚得藉實聯制確認聲請人人身所在及日常行跡等語,尚有誤會。承上,本院認依目前疫情情勢,尚無免除或減少聲請人定期向派出所報到次數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然若嗣後國內疫情狀況有變,得另為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