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8號聲請人 段傳芬 即財團法人和氣大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和氣大愛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31行關於「財團法人子峰文教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和氣大愛文教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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