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99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葉庭豪 即 元泰 診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彭向陽 、 林光洋 與被告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