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王偉全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之意見,以及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害人均為 宋瑞玲 等關連性,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