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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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原告楊㨗翔被告 謝爲 至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0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雪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