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宣惟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9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利息付款地001洪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宏 、洪龍、許金福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91年2月3日未記載3,762,000元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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