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單鍾葆
訴訟代理人 范湘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單鍾蔚 間請求確認共同買賣土地與
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上訴
人上訴主張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193,532元(4,400213
10000分之2065=193,532,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