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434號
法定代理人  蘇麗秋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
       羅瓊玉
被   告  李鸞嬌
       施存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4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鸞嬌於民國(下同)97年8月邀同被告施
存雄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受託護理契約書,讓訴外人施
開發先生入住原告護理之家並接受照護,而被告每月須繳納
照顧費新台幣(下同)29000元。原告已依約善盡應有之照
護服務,被告等亦按時繳交照顧費。詎料被告等自99年11月
份起即未按照約定繳納月費及處置費等應繳費用,並於100
年2月24日即辦理轉院。經原告核算後,被告等尚積欠99年
11月至100年2月份之各項費用合計102618元。迭經原告多次
發函通知被告等出面繳納,惟被告等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102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受託護理契約書1份、繳費通知單5紙、衛材計價表5紙
、收據10紙、救護車出勤紀錄表2紙、存證信函3份、回執6
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
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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