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被 告 蔡沛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昌明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