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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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
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邱美玲
被   告  蔡沛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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