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264號
法定代理人  蘇月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魁招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住戶規
約、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及管理費計算明細各1份,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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