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婉玲
相 對 人  何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101年度板簡字第1357號及一0一年度建簡上字第二一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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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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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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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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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60000元││
├────────┼───────────┼─────────────┤
│合計│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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