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葉南昇 (即 葉南炫 之承受訴訟人)
葉南燦 (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金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即明。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6028號判決(前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判決)及107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定判決(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認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1、13款所提再審之訴部分則顯無理由駁回,上開判決自無裁判脫漏可言。聲請人指上開判決有漏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聲請補充判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理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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