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蘇文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