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嚴盛雲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2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5年2月10日至115年2月9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5年2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陳光紹 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於92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707,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7月10日起至97年7月10日止,利息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7.14%加碼年息0.26%(目前為年息7.4%)計算,相對人倘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598,645元,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9月21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391│旱││3│98│1000分之708││├─┼───┼────┼────┼────┼────────┼─┼──┼──┼───────┼───────┼───────┤│2│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392│田││26│33│10000分之2915││├─┼───┼────┼────┼────┼────────┼─┼──┼──┼───────┼───────┼───────┤│3│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394-3│林││26│08│全部││├─┼───┼────┼────┼────┼────────┼─┼──┼──┼───────┼───────┼───────┤│4│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394-17│旱││20│3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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