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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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15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4年7月20日結婚,嗣於95年4月12日離婚,原告復於95年10月10日與訴外人 劉萬龍 結婚。原告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丙○○,依法推定被告丙○○係被告乙○○之婚生子,然被告丙○○實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而係自訴外人劉萬龍受胎生育,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乙○○於94年7月20日結婚,嗣於95年4月12日離婚,原告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丙○○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正。經本院囑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間之血緣關係,經以①人類遺傳因子DNAST-R式型別鑑定法②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值驗算法為檢驗方法,鑑定結果:「一、受驗檢品之DNA型別列表詳如附件。
二、依據遺傳法則,丙○○之各項DNASTR式型別與劉萬龍之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93,290以上,因此認為劉萬龍極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丙○○之生父。」,有該局95年12月18日調科肆字第0950057111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是原告主張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丙○○既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原告於95年11月20日提起本訴,有本院收文章戳蓋於起訴狀可稽,未逾法定除斥期間,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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