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上訴人 趙純堯 被上訴人 梁平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萬元(參本院卷第9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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