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寶芬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
呂承璋 律師被告兆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維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請判命被告以自己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刊登於壹週刊及在被告兆生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刊登一個月。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引用刑事訴訟程序答辯內容,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維西所涉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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