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債務人 熊瑞瑛 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孝玄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請向經濟
部商業司申請)、撤銷前3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
摺提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
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除臺灣人壽外,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何分擔相關水電瓦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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