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
103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家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審訴字第412號判決、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0
3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於103年11月1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3年7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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