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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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40元(計算式:34.82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000元【占用土地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柳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