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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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罔

謝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40元(計算式:34.82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000元【占用土地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柳營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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