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坤瑞
被告 張大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王坤瑞
被告 張大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