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劉燕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告 呂國偉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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