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沈景鵬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殷丹妮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沈景鵬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