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關於非財產權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元;關於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三百七十二萬一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五千八百一十八元,合計共五萬六千零八十八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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