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 洪增芳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芊聿 間因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十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陸清敏